我的诉求
事由和根据:亡妻古健生前是梅县工商银行锭子桥储蓄所职员,亲手经办犯罪嫌疑人张小英夫妇从该行小金库中偷出的50多万元违纪违法款的储蓄业务,有银行储蓄传票为证。
“骂死人也要判刑”[附注1],何况是心怀叵测违纪违法存心恶意置古健以死地的张小英。一、从1996年8、9月份起直至 97年3月17日举报前,知情人被害人古健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长期遭受犯罪嫌疑人张小英无休无止叠浪重加的猜疑、胁迫、恐吓、刁难、迫害。其间:96年10月第一次罹患精神紧张综合症,10月16日、18日两次跳楼自杀未遂;97年2月19日晚,投江未遂,整夜未归,丈夫、年幼的儿子侄子、亲戚彻夜找寻,有病(休)假单和考勤记工表以及“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十二条[附注2]等证人证词为证。二、为了摆脱恶魔张小英的糟蹋蹂躏,减轻知情人被害人古健所受罪过所受重压和艰险处境,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古健夫妇及其亲戚耗尽钱财时间和精力,跑断腿骨磨破嘴皮求请所有关系直至多次求请梅县工商银行的有关部门多次求请旧、新两任行长,要么是爱莫能助无能为力,要么是麻木漠视甚至助纣为虐在三·八节上狠敲一闷棍(证据证人证词同上)。三、党纪国法规定:追查举报人,侮辱举报人,属于打击报复行为。知情人被害人古健求援无望求助无门万般无奈,在梅县纪委副书记黄国平、书记杨优棠的同情鼓励支持下举报查处了犯罪嫌疑人张小英夫妇从梅县工商银行房地产部小金库中偷出来的五十多万元违纪违法款。3月27日造假帐县纪委枉纪枉法定性为“小金库”后,恶魔张小英更加嚣狂,由指桑骂槐追查侮辱谩骂直至4月6日刁难本所同事时竟敢公然恶狠狠地诋毁攻击侮辱谩骂举报人,导致古健第二次罹患精神紧张综合症;梅县工商银行明知张小英已经对古健实施了打击报复,明知古健已经第二次罹患了精神紧张综合症,不但追查举报人,还主动配合和怂恿张小英对举报有功人继续在精神上心理上行为上形成威慑镇压态势,4月16日,将已经犯了严重错误实为违纪违法的张小英升迁荣任为支行储蓄部事后监督员。有病(休)假单考勤记工表及“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十二条等证人证词证据为证。四、暂且撇开该案究竟是“贪污”还是“小金库”,这有待广东省纪委省检察院等职能部门或者由公民律师团调阅鉴定核查当年梅县纪委查处县工商银行房地产部的“查案帐册”后重新认定。就算是“小金库”,财监字(即“国办发”)[1995]29号文件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重点清理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应按规定调整帐目、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或如数扣减财政拨款外,还要处于相当于查出‘小金库’数额1-2倍罚款”和“对私设‘小金库’行为严重、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及“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举报,设立公布举报电话。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理……应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为查出已交财政‘小金库’资金数额的3%……”。《关于发给陶昌始举报奖励金的决定》(梅纪发[1997]8号)文件[附注3]认定:“陶昌始举报工商银行梅县支行私设小金库50多万元的问题基本属实”,这些钱是“违反上级规定,擅自提高利率,获取利差”的违规违法所得。领导们同志们朋友们请注意,上述两份文件都是红头的盖着官印的,清查和清查出来的“小金库”该怎么做该如何处置,杨优棠他们又是怎么做如何处置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枉纪枉法、做伪证假证、包庇犯罪嫌疑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捂压顶拖之劣迹,不是已经白纸黑字明明确确凿在梅纪发[1997]8号文中了吗?!
还需要其它证据吗?!——
- 古健亲笔所写的举报信的落款日期为3月17日,而文件中却称“今年3月13日,县纪委收到本委干部陶昌始交来……检举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做伪证假证的证据已掌握在我手中了。
- “违反上级规定,擅自提高利率,获取利差”的违规违法款私设的“小金库”,由此直接引发导致知情人、举报人惨遭迫害最终跳楼自杀,其行为情节还不够严重?!还没有触犯刑律?!还不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从该“小金库”偷出50多万元存进“肖华”、“甘文”、“甘进”私人的储蓄帐户中,仍旧是“小金库”?!(有举报信和银行储蓄传票为证)这不是纵容包庇枉纪枉法吗?!
- 财监字[1995]29号文件明文规定,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应该“全额上交财政”,并“处于1-2倍罚款”。然而,杨优棠他们放着现成的最新的最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专门清查处理小金库的文件不用,却“灵活变通”盗用纸质已经发黄的1986年《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这牛头不对马嘴的文件作为处罚依据,只对其罚款十万多元。另外,文件规定举报小金库奖励金按照3%奖励,举报查处了52万多元,杨优棠他们计算出来的奖励金只有1368.17元!!!这不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枉纪枉法吗?!
- 根据财监字[1995]29号文及其它党纪国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梅纪发[1997]8号文中认定的事实,举报有功人在举报之后、案件查结之前跳楼自杀了,即使家属没有要求,但从保护维护举报人即死者及其家属合法正当权益和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以及对历史负责的角度,不管其中是否存在打击报复迫害致死的因素,办案机关都必须义不容辞的及时开展调查做出调查结论并交由家属签字认可后一并归入查案档案,这是基本常识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然而,当年的6月19日、6月28日、7月3日,被害人的丈夫陶昌始先后多次以口头和书面方式,正式向杨优棠和梅县纪委提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请求,杨优棠即梅县纪委予以拒绝并将其捂压顶拖成了“灯下黑”成了《冤大头》。简而言之,时至今日,梅县纪委根本拿不出《陶昌始反映张小英对古健打击报复迫害致死的问题查无实据》的调查报告调查结论!!!这不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吗?!(有申冤申诉材料为证。)当然,亚陶手中还有更细节更具体的证据材料,等待法庭调查或者面对面调查补充取证时再亮底。
诉求:一、落实受害人陶昌始的合法正当权益。即:1、追究张小英等人的法律责任;2、参照《国家赔偿法》和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被害人古健进行赔偿和抚恤,或者参照近期曝光的因职能机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人身伤害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赔偿案例进行赔偿和抚恤;3、既然该案定性为“小金库”,按政策规定应全额没收,他们的变通灵活处理我们管不了,不管,反正视作已全额没收并按政策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时,对此案重新调查取证,依据事实重新定性处理。
二、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字斟句酌修改了三四遍的、删改添加处竟有30多处的、正文不足400字的、现已成了其枉纪枉法铁证的中共梅县纪委梅纪发[1997]8号文和国家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1995]29号文等各级有关部门清查处理小金库的5份文件(小金库已导致举报有功人跳楼自杀身亡,其行为性质还不属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呀?)及当时市纪委信访室对本人申诉进行的“查无实据”的调查报告以及本人的有关申诉材料,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举办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听证会(2008年7月1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第一版推介山东省的好做法好经验),依纪依法重新调查、认定、补充和收集证据,对照、依据梅州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印的《梅州市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册》(2008年5月)的有关立案标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赔偿受害人这15年来(从96年恶魔张小英糟蹋蹂躏古健算起)所遭受伤害的精神损失和因此不断上访申诉的各项费用、开支。
梅县发展和改革局原纪检组长、受害人:陶昌始
电子邮箱:taochangshi#gmail.com(请将#换成@)
2011年2月28日
附注: